我现在的目的是要回我的钱和东西请问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属于哪一种类型?我该怎样才能追讨回我的损失还有如果上诉需要哪些证据?
更新时间:2006-04-11 09:17:20
问题描述:
1月下旬,我和家住广州的曾某分手(之前在西安是同居关系)后,她自行来到我家,出于她要来西安上学的要求,我借了我的房子给她住2月15日 她在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下用冒用我的签名从我银行账户取走了5000元 3月31日她将我家中值钱的东西(摄像机 移动硬盘 md耳机 存储卡等等)一并带走离开西安,家里除了我的衣服什么也不剩,并又取走我银行账户上的仅剩的900元 现在我找她要,她觉得自己没有错,死活不肯给我东西和钱~分手前 她就一直在榨我的钱 甚至我送了笔记本电脑和我爸送了白金项链给她 我没有从她里要任何东西 分手后他住我家 房租水电费都没要过 她没钱花 跟我借钱 我几乎有求必应 已经仁至义尽 没有理由再给她物质上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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