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经过平等协商,约定2023年10月22日交货到甲的住所地,是否需要对甲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更新时间:2024-04-01 09:35:57
问题描述:
甲和乙经过平等协商,从乙处购买一批零配件,约定2023年10月22日交货到甲的住所地,由于10月22日为周日,甲公司收货人员休假,已委托运输公司将货物送至甲公司所在园区的门卫室,由于门卫室工作人员遗忘,未将零配件及时交给甲,乙亦未及时通知甲交货的事实,10月25日,经甲向乙催告后,才从门卫室找到货物,由于延迟认领,甲未能及时向第三方交货,造成经济损失十万元
乙是否需要对甲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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