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4年1月份,公司老板让我去电汇到深圳公司10万元,回来后我把原始凭单交到老板手里。2005年11月中旬,她说我拿了她10万元,叫我还给她,否则他就报警,她说托好分局的人了,在06年的3月1日,
更新时间:2006-03-26 10:54:15
问题描述:
1,关于本案的10万元,是我公司老板借给了别人,并且别人在5天后还给了她,我老板在经济上没有受到任何损失,并且也已经证明我是无罪的,为什么我还要取保候审?2,我公司老板这样子是否构成诬陷罪?3,我不是财务人员,我这种行为,是否应当承受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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