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学校的这种做法,我是否还可以拿回属于我的半个月的工资?学校不批准我的辞职,我是否可以由于以上的理由自动请辞.需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我现在很迫切,希望可以给我答复,谢谢!
更新时间:2006-04-03 11:28:25
问题描述:
您好! 我是一名教师,在私立的景山实验学校任教.时间是从2005年的11月-2006年的3月15号.由于我觉得在学校的付出的劳动与收入不相符,并且到现在一直未和我签定劳动合同;学校在教师工资上有所下调,并未与教师商定;每天10小时的工作强度并没有加班费用,所以我决定辞去工作.并于3月15递交辞职信.同时象校方索取我3月份半个月的工资.校方说不给,并且不批准我的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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