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这样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我与公司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是否可以不发补偿金?
更新时间:2006-03-23 17:48:54
问题描述:
我2004年10月26日应聘到公司,2005年2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006年3月1日公司宣布停业,让我们自己另找工作,并承诺我按两个月的补偿金发放,2006年3月17日公司总部的人来并未按所承诺的发放,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3月22日公司又说我的合同2006年2月3日已到期没有续签可以自然解除劳动合同,可是我的合同在2月3日到期时公司并未提出解除,我还是在从事原来的出纳工作,直到现在.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