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地、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更新时间:2012-04-28 06:47:47
问题描述:
05年8月我公司一員工申請離職(該員工為02年3月進廠),公司也為其辦理好相關手續。我公司在06.1.20接當地勞動局電話通知:該名員工到貴局投訴我公司在02.3-04.12期間沒為其交養老保險(我公司在05.1為其辦理社保),要求公司現在補交此段時間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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