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19日的ct结果能否作为证据证明我可能没有将对方打成轻伤(存在医生误诊可能性),对方在1921日间是否有二次受伤?我需要举证吗?还是由对方举证?对方不同意和解,我要负刑事责任吗?
更新时间:2006-03-07 20:21:05
问题描述:
在吃饭时与他人 (二男一女)发生口角,对方先动手(有公安笔录、人证)。我将对方(女)打伤,打在右眼上。后法医鉴定为轻伤(眼眶骨折)。但19日对方在空军医院和人民医院的ct检查的诊断结果为空军医院(头皮血肿)、人民医院(头部ct未见异常)。21日对方又在空军医院作ct为眼眶骨折,法医根据21日的ct片和医生诊断鉴定为轻伤,还把片子送到医学院作了伤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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