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修改公司章程对不对?修改的内容在法律上是否是有效的?将来为此产生经济纠纷,该约定是否有效?我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规避公司的这种风险.(因为当初全部出资是我出的,我不想在其它股东再以这种方式将我公
更新时间:2006-02-08 15:43:33
问题描述:
四人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一人出资了全部注册资金500万元,其它三个股东以技术入资,即未出一分钱分别得到10%\\10%\\15%的股份,这也只是私下的,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是四个股东,出资额分别为65%\\10%\\10%\\15%,现公司经过几年发展,资本已经达到上千万了,现其中一股东退出公司,公司大股东以其\"出资\"75万元的价格收购了其股份.现在该大股东担心今后其它股东再出现这种情况,到时他们将股份卖与股东以外的其它人或要求自己高价收购该股份,以至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现想修改公司章程,在章程中约定\"今后任何股东如不在公司干了,均需退出股东身份,且必须将股份卖与公司其它股东,不得卖与股东以外的人,价格为当初注册公司时其出资额,不管公司股份增值还是降值,均以该固定价格卖与其它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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