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时候他没有提出要求,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他放弃这个权利了?他有权利得到这一万元吗?如果他超过三十天不搬出,女方要怎么办?如果诉诸法庭,要告他什么?
更新时间:2006-02-04 23:17:05
问题描述:
您好!我一朋友的父母已于2006元月19日办理离婚手续,拿到离婚证书。他们的房子是房改房,这套房子原价是四万元,但是扣除两人的工龄,各减于一万元,余的两万元,男方只出了四千元,女方出了一万六千元。2002年,房子扩建,由于男方不肯出钱,于是双方到公证处公证,女方还给男方四千元,扩建的钱由女方出,房子原来的部份和扩建的部份所有权归女方。2006年元月19日两人在民政局离婚了,并在离婚协议注明房子归女方,男方要在三十天内搬出。男方在离婚后反悔,有不想搬走的意思并要女方还当初工龄减免的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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