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病假三个月期间只发给5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于劳动者不给
更新时间:2022-12-16 16:08:39
问题描述:
劳动
合同典型案例分析
某女职工20X8年1月1日到某鞋业公司工作,当日双方经过协商 一致,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即20X8年1月1日至20X1 年1月1日,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为800元,若遇病假超过一个月, 公司只发给每月500元基本工资。奖金不发,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另外,每月有二个休息日应上班,延长工作时间、休息上班其工资报酬按规定支付。若一方违约,应支付给另一方
违约金500元,并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经鉴证后生效。
该女职工以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发放工资(扣培训费100元后,每月实际只发给700元),病假三个月期间只发给5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平时延长工作时间达30小时,每月还要二个休息日要上班,工作时间太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等理由于20X8年5月1 日向公司领导提出辞职,公司不同意,5月3日该职工要求该公司给予办离职合同手续并支付4月份工资,但该公司认为该职工违约, 应支付违约金500元后办理手续并支付工资,该职工拒付,于是,公司扣发了该女工当月工资并不予办理档案转移等有关手续,该职工为了生活需要,20X8年7月被另一服装公司录用,20X8年8月1日该职工向
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企业支付其当月工资和病假发给的不足部分的工资以及每月被扣的100元。并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监察机构受理后,通知企业应询,经调查,企业认为:
1、 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而且合同期未满离开,b不合法,构成违约,应当赔偿违约金和招聘该职工有关费用包括培训费等费用,由于劳动者不给,公司有权将该职工当 月工资扣发。
2. 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累计为30小时没有超过36小时,休息日安排工作不能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因此工作时间没有违反国家规定。
3.该鞋业公司还要求新招用该职工的服装公司赔偿损失2000 元,理由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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