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情况属于,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的第四条吗,《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如果不是,那我们是属于哪种情况呢。谢谢,可以尽快给我们答复吗?
更新时间:2006-02-20 22:43:14
问题描述:
我们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女工,因过年加班的问题,想问一下律师,事情是从今年元月28日,那天我们上了12个小时的夜班,公司还要叫我们在加到8.30我们不同意,结果,没有长车,我们自己回的家,因过年加班费是3倍所以我们没有回家和亲人团聚,而选择加班,加班前有统计加班几日,我们也都签了字的,同意加班,公司说,同意加班而不去加的算旷工3日处理,因当时统计加班人员不够,主管同意那些早前不加班的人也可以过来,结果由于昨天来加班的人太多了,把我们原来签字有岗位的部分人减掉,不要我们加班,结果我们现在有些人,有家不能回,有班也加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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