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公司这样的行为合法吗?他们解雇我的理由合法吗?还有我在1月份有加班,本来公司决定在2月份给我补休的,既然我2月已经不在职,那是否应该给我加班工资呢?另外,我已经在公司服务满一年,按公司规定是有
更新时间:2006-01-24 21:12:55
问题描述:
我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到2006年2月28日的,担任出纳,因为公司亏损已经于2005年12月宣布要在2月28日转向经营,所以我所在的岗位不需要那么多人,今天我上司提出要我做收银员,我不愿意,于是,他们便以劳动法中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理由要解雇我,在我们公司的员工手册上的确是有这么一条说不服从上级工作分配的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且依照这一条规定的话,我还有一个月到期的合同也不付给我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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