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等,确认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可以拟定哪些仲裁请求?
更新时间:2022-11-05 20:44:43
问题描述:
当事人刘某于2022年7月1日与成都市快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劳动
合同,约定刘某在该公司担任邮政快递员一职,采用“做六休一”的工时制度。为规避法律风险,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2500元/月的基本工资,以及加班费、提成、补贴等工资组成部分,但按照行业惯例,实际执行标准为计件派费薪酬(通称“派费”)0.9元/件+揽收提成+车辆补贴、高温补贴等,约定每月25日支付上月工资。7、8两月,刘某正常工作,但用人单位并未依照法律规定为刘某缴纳社保。9月18日,公司负责人突然召集全体员工开会,宣布将“派费”标准下调到0.8元/件,并调整各快递员的工作段道(派送区域),引发强烈不满。
当晚,刘某通过微信联系公司负责人提出辞职意向,并告知接下来几天会做好工作交接,对方未提出异议。后双方于9月30号签订了《离职证明》(落款日期为9月19号,保存用人单位处),确认
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后来被告并未按期于9月25日支付8月工资,经询问方得知其欲以“未提前三十天提出离职申请,导致公司快件积压”为由,从工资中扣除约2000元的所谓“经济补偿”。原告当即提出异议并表示欲申请
劳动仲裁,被告遂紧急补缴了8、9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用,但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用直至2022年10月13日才补缴入社保基金账户。
后经新都区人社局调解,被告向原告支付了8月部分工资共2872.41元,8月工资其余部分和9月全部工资至今仍未支付。
(附相关数据:7月份实发工资8755元,8月份应发工资8774.9元,9月份应发工资4034.3元)
可以拟定哪些仲裁请求? 依法应拿到的经济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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