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给我?并且我是否可以根据劳动法提出由于公司严重危害了我的利益迫使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这样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我?
更新时间:2005-12-28 22:13:20
问题描述:
本人在吉百利糖果(广州)有限公司任职行政助理,由于公司的人手不足,在2004年12月1日到2005年9月30日的加班总时间为1800多个小时,但公司每月只支付36个小时的加班费给我.2005年10月份和11月份的加班总时间为326个小时,公司有只是支付了2005年10月份和11月份各36个小时的加班费给我,其他的加班费没有支付也没有安排我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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