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持卡人签名与该卡背后的签名明显不一致,即我公司没有严格履行审核义务。但原告的经济损失是由于被抢劫直接造成的,与我公司没有严格履行核对义务没有直接关系。请问我公司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更新时间:2005-12-28 07:53:15
问题描述:
原告于2005年7月19日晚八时在罗湖区洪湖公园内被抢手提包,内月招行信用卡一张。原告即刻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并于当晚20:42向银行电话挂失该卡。在挂失同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被告该卡已在2005年7月19日晚20:24在我公司消费人民币3469元(即原告被抢后信用卡被盗刷)。原告以公司收银员没有严格履行核对义务(核对持卡人签名与卡背后的签名是否一致)提起诉讼,要求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469元和误工、交通等其它经济损失50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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