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与我们签订了合同但是没有公证,也没有返还给我(乙方)一份,是否构成所签订合同无效?该签订合同的过程是否属于甲方以强势欺诈乙方?且我能否以公司实际培训金额并未达到一万元作为拒绝赔付的理由?
更新时间:2005-05-14 13:05:33
问题描述:
您好,我是2004年7月的大学毕业生,毕业后与成都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我必须在公司工作至少三年,公司会花费一万元用于对我的培训,如果我违约必须赔付两万元,劳动合同自签订后就没有给我,也没有做公证,因为公司上月拖欠工资加上人事制度混乱,签约之前承诺的对我们管理培训生的一万元培训,也仅仅是限于就业初期去北京的一次特训,而这样的培训机会每个公司的管理人员都会获得,同等条件下其他人辞职都没有赔付问题,而现在我辞职了,公司却扣下我一个半月的工资,并且要求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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