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的是,我要出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呢,还是辞职书。我这种情况算是违约吗?(当是合同中规定,违约金为500)我怎样才能尽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呢?他们收取像入伙费这样的费用,算合理吗?
更新时间:2005-11-07 13:34:36
问题描述:
我与该公司在2005年10月27日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半年,并缴纳了公司提出的三个月伙食费(130元/月)的其中之一(即130元整)。后因经济问题,无法缴齐其它二个月的伙食费,公司就迟迟不让我上班,只是叫我去想办法,在无法满足公司提出的条件后,我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当时他们的答复是你下周五(也就是2005年11月4日)下午再来办理手续,或口头答应合同解除后,退还130元的伙食费。可周五他们以法人不在为由,要我再找时间联系他们,于是,我在2005年11月7日,也就是星期一,又去了他们公司,他们说要我提交书面申请,这周五再与他联系(当时他说是我要提交辞职信)。并提出一定要提前给他们打招呼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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