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生的案例是否适用于10月最新出台的《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条例》,或者由于其没有在职期间就业证,该赔偿无法受偿?
更新时间:2005-11-01 13:33:38
问题描述:
我先生是香港人,受聘于一家上海外资公司担任总经理。今年4月其投资方瑞士派来代表宣布解除同我先生的劳动合同。当时同意赔偿3个月工资,并拟定赔偿协议由我先生签字,但是在最终赔偿数额上我先生同该公司有歧义,因为公司要扣除给我先生交的所得税,但之前公司一直没有在我先生的工资中扣除。结果对方事后反悔,否定了赔偿协议,认为上面没有相关人员签字,只有公章,而公章在我先生未和公司办理交接后该公司已经报失,为此我们想对簿公堂。在我先生为该公司工作半年期间内,我先生的公司一直以来没有为我先生办理就业证。我在5月份为我先生补办了该公司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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