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相当严格的管理制度,且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因为执行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请问,单位一定要承担代垫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吗?死者本身明知其驾驶员是公车,且明知驾驶员开车不能喝酒,反而劝酒.在明知喝了大量酒
更新时间:2005-10-10 12:43:49
问题描述:
2005年9月27日凌晨,2005年9月27日晚上9点,单位驾驶员参加其同学会后,喝了大量酒,尔后,在朋友的耸勇下,将单位稽查(有警灯标志)车,私自将车辆开出公司指定停放地,离开遂宁城市,前往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继续喝酒,9月28日凌晨12时许,由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返回遂宁,在回遂宁途中,该车撞在大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大货车,车内三人当场死亡,司机与其另外一朋友受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鉴定为司机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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