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否要到更多补偿(如八个月)?2、社保公司历年都是按深圳市最底工资标准的比例为员工交纳的,此项能否获得赔偿,如果可以按5000元的工资大概可获多少钱赔偿?3、诉讼期是否赶得上?请教如何做?
更新时间:2005-10-12 01:31:43
问题描述:
我在本市某大型私营商场工作八年多,任部门采购经理职务,工作一向得到领导认可曾是公司优秀员工。今年五月中旬接到公司人资部通知:6月30日双方一年的劳动合同将到期,公司将不再续签,问其原因曰不清楚是老板的意图。我于5月30日递交了离职申请,并于7月18日双方协商并签定协议公司给予了我三个月的工资补偿,8月10日共四个月工资(三个月补偿加五月份正常工资)发到我银行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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