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杭州注册,属于台湾独资企业请问我可以得到怎样合法的赔偿?谢谢您
更新时间:2005-10-05 22:53:08
问题描述:
您好!情况是这样的:2005年6月份该公司聘请我担任公司区域经理岗位.于2005年签订为期1年的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核定月薪为人民币3500.在合同中有一条:甲方(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及乙方(本人)行为和工作表现变更乙方薪酬,变动部分经双方协商一致,行成文件或表格后作为合同附件,具同等效力.甲方根据公司有关薪酬的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盈利状况和员工工作业绩发放浮动奖金在2005年9月30日,公司发来同样的合同文件,但是月薪改为人民币1500.合同内容如下: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的薪酬制度,并根据乙方所担负的职位和其它条件,核定其月薪为人民币1500元/月、通讯费补贴200元/月、交通费补贴200元/月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按月发放。每月完成规定销售量(详见公司销售目标)时,可享受业务津贴 1500元。不能完成销售目标,则不得享受业务津贴。业务提成按公司业务人员薪酬制度执行。其中,乙方税负自负比例部分由公司代为扣缴。我觉得这是变相的减薪,并且未得到双方协商和同意,是公司单方面做出的决定.所以我现在要求公司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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