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能否因为该合同缺少必要条款而视为无效合同?2、能否申请裁定变更合同,增加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3、如裁定应增加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而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能否撤销该合同?
更新时间:2005-12-03 13:44:45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于2001年7月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5年,双方约定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该合同未订立关于劳动报酬的条款。在该公司的章程中,明确规定在每一份劳动中须详细列明工资额。由于我最近对报酬不满,打算与对方解除该合同,同时不支付违约金;或者要求对方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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