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更新时间:2019-07-09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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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要区分为两种情形,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为合同法颁行于民法通则之后,所以合同法实际上是以特殊法的形式修改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更加

      《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要区分为两种情形,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因为合同法颁行于民法通则之后,所以合同法实际上是以特殊法的形式修改了民法通则的规定

      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更加人性化、科学化,且在实践中的操作性非常好。

      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不应强调被乘危人(受害人)的意思表示要素,乘人之危行为中,受害人的主 观心理状态只是限定此类行为范围的一个标准,并不强调其行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欠缺。 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一样均强调行为结果的公平性,但前者同时强调乘危行为人主观上“因势利 用”的不法性。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乘人之危行为经历了从绝对无效向相对无效的转变.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这里的乘人之危根据《最高院民通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一方当事人乘对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2. 认定乘人之危应从根据上述规定,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 一方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之境;(我认为在您所述案件中,A可以认定为处于急迫需要)

      (2) 对方明知其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之境,而迫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此案中,需有证据表明B明知A处于急需手术费的情形)

      (3) 一方实际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即A的确同意了B的要求,由此可见,A的同意正是认定乘人之危所必需的条件,你不用因此而担心标准很模糊)

      (4) 一方因为接受对方乘人之危的行为而蒙受了重大不利。(此案中,A将房卖于B的价格如果是正常市价的话,可能得不到支持,必须是A因其卖房行为,而遭受了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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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还是可变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是:第 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第 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第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等
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条件
你好,一般情况下是涉及到合同法的内容了
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情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你好,一个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一个是属于可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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