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不按劳动法、合同法和合同规定擅自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我可以按《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要求厂作出补偿或赔偿吗?
更新时间:2005-08-29 11:16:43
问题描述:
我98年入厂,合同规定的工种是“拆图员”,一直在拆图组干电脑拆图工作。04年10月起,厂把我由拆图组调到开发组,没有重新签订过新的合同。05年5月厂以我“不胜任开发组组员工作”,解除了与我签订的“拆图员”劳动合同。我被迫于05年6月离厂。厂在发出通知后一个月用尽各种手段阻止我获得经济补偿。厂跟我续签的劳动合同到07年1月才到期。我月平均工资为16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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