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的期限内,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这样还能取得违约金么
更新时间:2021-08-03 11:28:20
问题描述: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9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开发商打印的
合同中选定的第二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X%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壹
的
违约金。
2.出卖人虽未能在合同本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取得该商品住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但在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的期限内,将该商品住房权属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名下的,则出卖人无须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
只能按照第二条处理么,这一条款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这样还能取得违约金么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