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将办理权属等经济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3.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更新时间:2018-12-28 07:27:17
问题描述:
您好:我是
沈阳市第一城的业主,2008年7月4日接到的入住通知单(有原件开发商盖章),我房产证上的登记时间是2010年8月12日。商品房
买卖合同上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等经济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3.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壹的
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起诉开发商,请您给予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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