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有明文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我想请问:1.“见习期”是否可以视为“试用期”的另类说法;2.试用期和转正后就法律上该如何界定(象工资待遇方面是否会有所不同);3.象这种“见习期一年,
更新时间:2005-08-24 16:48:08
问题描述:
我于2004年3月与昆明二建签订了就业协议,2004年7月毕业后我到昆明二建报到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口头承诺见习期一年,一年后转正。2004年9月,由于公司改制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于同年10月重新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口头承诺到2005年7月转正,并享受转正待遇。但到2005年8月,并未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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