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定合同为一年,但我的试用期是四个月,按有关规定,合同期限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这是否合理?二:在用工期间,公司未给我办理养老保险以及从未支付过加班费.我是否可以因此提出辞职?三:交接
更新时间:2006-04-27 09:02:49
问题描述:
2005年4月,我进入北京一家软件公司驻重庆办事处工作.今年2月中旬,我向公司口头提出辞职.因种种原因未写书面辞职申请.2月底,我交接完手上的所有工作,在部门经理也在交接清单上签字认可之后离开了公司.但2月份的工资一直未发给我.前几天,我再次找公司谈工资的问题,公司表示,不承认我的辞职有效,因没有书面辞职报告,故视为擅自离职,并要向我追究因此而造成的项目不能按时完工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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