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中明确的说明了职工的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但在我的合同中没有出现“试用期”一词,却是以“见习期”一词来取代了,这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在我签订的合同中的见习期为一年是否有法律根据,是否具有法律效
更新时间:2004-03-26 17:31:23
问题描述:
我是**局的一干部,去年的7月16日开始参加工作并且签订的劳动使用合同,合同期限为五年其中包括见习期一年。现在的我的见习期不没有满局以我是的见习期内为由给我发的工资拿的0.8工资系数( 六个月再后来我的工资拿的0.9的系数局里说只有我的工作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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