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依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上述四点是否合法有效?如不是合法有效,职工是否可请律师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冒昧的说一下,能否请尊敬的律师尽快回答,下周一我再不签这份合同的话,就会被勒令下岗了
更新时间:2005-08-13 15:00:05
问题描述:
企业这种改制是否合法有效尊敬的律师: A公司是长沙市2004年度利税过千万元的长沙市公共交通总公司,B公司是上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C公司是长沙客运集团公司。 一、 2005年元月,长沙市政府将A公司一分为二,一份转让给B公司,一份转让给C公司,转让的是八年经营权。 二、 2005年7月,A公司发布文件,规定全体职工必须在8月31日前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除符合退休、自愿买断工龄的外,其他职工必须与B、C两公司签定必须服从分配安排的劳动合同。 三、 A公司文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视工龄长短,前10年按每年843元计算,后10年按每年9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2万元(30年工龄的也是如此),再无其它任何补偿,而且,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而自愿不与B、C两公司继续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才能领取补偿金现金,而与B、C两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则不能现在领取补偿金,这些补偿金由新成立的长沙市城市公交基础投资公司管理,职工只有在与B、C公司正常终止劳动合同后或正式退休时才能申领,且不论多少年都不计算利息。如因严重违反B、C两公司规章制度或违法犯罪而被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则补偿金不予退还职工。 四、 职工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不继续与B、C两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或其它一般岗位工人在三年内不得参加B、C两公司和本市其它公交企业的招聘,大客车驾驶员则是五年内不得参加应聘。 上述四点,均未召开A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协商讨论,全由政府和A公司领导层单方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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