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几个问题: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我们的合同是在新政策颁发之前签订,此营业税到底应由谁支付?2在法律上是否有卖方认为的柄着公平的
更新时间:2005-07-27 10:57:15
问题描述:
首先感谢看这个留言的人,如果您能给我点专业的指点,我真的不胜感激,万分感谢。我于2005年3月与中介和卖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由于此房当时是合同房且还存在贷款未还清的问题,我们协定与2005年7月15日交房,合同里面是这样写明的:“甲方定于2005年7月15日前腾空该房屋给乙方并交付钥匙(甲方应得余款XXX元)”。我于2005年5月交付首款给卖方用于卖方还清贷款,以便卖方办理两证。此后2005年6月1日政府颁发了《房地产新政策》对未满两年的房屋出售征收5.8%的营业税,由于签合同的时候并未涉及到营业税的问题,合同里面也未提及此相关条款,所以卖方一直坚持认为次柄着公平的原则,营业税必须由买卖双方共同分担。也是由于营业税未谈妥的原因,导致中介方一直没有带我去办理贷款手续,所以余款还没有付给卖方,到现在为止过户手续一直也没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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