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辞职解聘后我不得在厦门地区与他竞争”。这条规定是否合法?我们需要登报启事我们的合同终止吗?还有我已经于5月12日被辞退,这之后我所收到的课时费是否还需上缴。
更新时间:2005-07-26 17:05:12
问题描述:
我于今年5月12日因为和工作无关的原因被辞退。我是一名珠心算老师,被辞退后,我就通知了原来上课的这些地方,并表示如果他们如果还想用我,我是可以继续上课的,但是只代表我个人。经过对方同意我继续在原有的地点继续工作。但是在2002年7月我们曾经签过一份类似合同的信用约定,其中有一条规定我“在辞职解聘后我不得在厦门地区与他竞争”。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