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有如下1条:合同双方若有一方因故不能履行本合同,双方协商后方可解除本协议。请问这一条中的“因故”是否不利于本人追究朱小姐的违约行为?我是否有权向对方要求赔偿?
更新时间:2005-07-20 18:27:38
问题描述:
我与当事人朱小姐于2005年3月1日签订该餐厅的承包协议,合同期限为一年,餐厅餐厅承包费为每月1800元,每月中旬交付,承包费是每年递增5%~15%。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须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3000元,并负责赔偿违约行动给对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但在05年5月中旬,朱小姐就提出因她本人实在缺钱而要求涨价,若不同意就要将该餐厅另转让或是转租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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