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是否违约?是否应交纳培训费?
更新时间:2005-06-20 19:59:59
问题描述:
1999年10月我参加小鸭集团组织的天津大学工程硕士培训班的学习,并于2002年10取得天津大学工程硕士证书。双方约定服务期限为5年。根据《攻读在职硕士研究生协议书(一)》第二条第六项:甲方负责在乙方学业期满获取硕士学位证书,并经试用考核合格后,依照国家和集团的有关高级人才政策(鲁小鸭集团字(1998)第51号)落实相应待遇;如甲方违反本规定,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因我一直没有享受此待遇,并劳动合同于2005年7月5日到期,我不想再续签,但是小鸭集团要求我交纳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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