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询问的是:1、没有签定任何劳动合同,是否受到劳动保护?2、老板以自己创业为由单方面减少工资并取消补助及保险是否合法?3、2月份放假期间是否在包括在试用期之内,是否应该
更新时间:2005-06-17 20:09:48
问题描述:
我去年12月21日应聘于青岛一家公司的安徽分公司,对方承诺试用期三个月,每月工资800元;试用期结束后每月1500;另外每月都有住房补助150元,保险120元。 12月21日至农历新年前,实发工资1120元(12月份的10天工资,1月份工资800元,保险120元。) 但是新年过完之后,公司老板借口与总公司脱离了关系(但一直以原分公司名义对外联系业务)、自己创业艰难为由,口头说正式录用后每月任然800元,没有任何补助和保险。答应在其公司正式运转起来后再补发缺欠工资。 从2月至今,2月份以放假为由没有发任何工资;3月实发800元,4月份实发400元,承诺五月份补发;5月整个月包括4月剩余的半个月工资都分文未发。6月中旬,突然提出辞退我,并只发工资1200元(4月400元+5月800元)。期间公司在过完年之后至今就一直只有我和老板两个人,他联系业务,我负责公司一切事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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