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这个员工,确实是从事了与其原公司相类似的工作,请问:1)怎样才能避重就轻,减少该员工的损失?2)就收入而言,该员工获得的报酬远小于他所创造的利润,是否可以视此协议为不平等协议,无效.3)如果需要请
更新时间:2005-06-24 14:27:16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有一员工在原单位从事销售工作,从原单位辞职后进入另一家公司就职,这二家公司是竞争对手.该员工同原单位签立的劳动合同中曾写过 公司每月支付300元作为补偿,离开公司3年内不能入股或进入类似行业工作,否则赔偿违约金5万元,同时承担甲方由此而引起的全部损失.如果该员工为公司创造的利润远大于他所获得的报酬,以上可以不作考虑. ”现原公司准备就此起诉该员工违反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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