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上只明确标明试用期工资为1200元月,转正后的待遇描述为“经考核转正后月工资具体计算办法按甲方(即本公司)薪酬制度执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标准”。其中并没有说明具体工资金额。
更新时间:2005-06-08 14:55:04
问题描述:
我于2004年8月签于武汉市某软件公司供职,合同期限为3年,截止到2007年8月。但是工作近一年来,公司提供的薪资待遇不能解决我目前的经济问题,所以我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依据公司领导回复说,提前离职应按照合同给公司赔付赔偿金,具体为:剩余期限每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计算。按照合同计算,我应该支付3000元的赔偿金。但是公司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因素,我想咨询一下这些不合理的因素是否可以让我正常解除合同并且不支付给公司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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