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象我爱人这种情况到2005年12月31日属于自然终止合同,企业不再与其续签合同,但由于年龄较大,不知国家对于这种情况有没有特别照顾的文件,使我爱人能够在本企业继续工作,直到退休年龄?请告知具体的文
更新时间:2005-05-23 21:02:57
问题描述:
我爱人一直在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工作,1970年入企业,到2005年10月已有35年的工龄,年龄为52岁。在1995年12月,企业与其签订了10年的合同,由原来的固定工改为合同制工人。在2004年原企业名称由原来的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改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也进行了变更,但当时没有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将原来的劳动合同交回企业,几天后企业就将原劳动合同附加一份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和一份劳动合同变更书交与我爱人手中,内容只写到公司名称变更,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于2005年底合同到期,企业说不再与其签订合同。我爱人为特殊工种,国家规定可以55退休,而企业在我爱人52岁的时候通知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离退休年龄只有近3年的时间,可是又没有接到企业内部可以退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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