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现工作的单位是医药院校,(劳人薪(1985)41号1985年8月30日)中,第二条第六款是: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考入医药学校毕业后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担任乡村医生
更新时间:2005-04-19 10:58:30
问题描述:
我母亲以前是乡村医生(从1970开始就是),1987年后成为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的合同工。现面临退休。学院人事处就她的工龄问题从1987年算起。从同事那里得知,国家以前发过关于乡村医生续工龄的文件,后在网上查到了此文件——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41号 1985年8月30日)其中,第二条第六款,就是适用条款。而后又找到劳人薪[1985]4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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