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对劳动者主动离职就没有经济补偿的立场对吗?‘单位拒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保的’到底指的是哪一种状况?我应不应该有经济补偿?判了补交加班费,25%的额外经济补偿是不是可判可不判?我该如何抗辩?
更新时间:2005-04-18 11:21:47
问题描述:
由于我看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理》有规定说:单位拒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保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还有规定到: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因该支付经济补偿。由于单位长达21个月没有给我交纳社保,所以我以此为由离开了单位,并向仲裁申诉,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还有没有给我的加班费等。但是,今天在我提交变更(增加经济补偿)要求书的时候,这仲裁的人却把我训斥了一通,他说我不该要经济补偿,说从来就没有劳动者主动离职的有经济补偿的先例,并且决不会支持我的,于是我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理》翻给他看,他的解释是:单位并没有拒绝交纳,还可以补交,合同条理里面的‘单位拒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保的’指的是,但劳动行政部门及仲裁委责令单位交纳而单位不交的才构成‘单位拒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保’,这不交纳和拒不交纳不是一个意思,另外,由于单位认错态度好,所以加班费会要单位补交,但25%的额外经济补偿不会给判,我听了他的话,这气就不打一处来,既然承认拖欠我的加班费,为什么不给我25%的额外经济补偿。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