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焦点可能主要集中在:公司是否明士过公司全体员工“陈丁**已与**脱离关系”。而事实上公司的确没有公告过大家。仲裁员也曾单独与我谈话暗示不排除公司可能出具伪证。果不出所料,323就有人
更新时间:2005-03-25 17:24:32
问题描述:
我是
南宁市**公司的员工,05年2月中旬左右我通过网络取得浙江省
永康市**厂的联系方式,并与该厂家的朱**经理取得联系,有意向
代理该厂家的“**”牌自动鞋套机,我公司采纳了朱经理的建议,先提八十台左右的货在广西进行试销,假如试销成功,再协商代理事宜。我公司提了七十八台自动鞋套机(共有三个系列),但是,得货以后发现,该厂家并未按照我们在电话里所讲的机子的外型发货(我们在电话里已经商量好按照该厂家在网上发布的样品发货),而是发了外型极其难看的机子。同时,我们试用了几台机子,都出现质量问题。我们要求厂家退货,但他们一再坚持换货。现在双方处于僵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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