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授权的机构转变为国有独资公司。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是否合法?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组成有何违法之处
更新时间:2021-01-04 15:43:01
问题描述:
某国有企业为配合国家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由国家授权的机构转变为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未设股东会,只设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有5名成员皆为国家授权机构任命的干部,无一职工代表。董事长黄某还兼任另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2016年3月该公司在
上海设立一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对其投资1000万元。在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以自己全部资金2000万元加上银行贷款1000万元进行投资。结果投资失败,损失3000万元。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问: (1)该公司不设股东会是否合法?(2)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组成有何违法之处? (3)该公司是否承担上海子公司的破产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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