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否可向原单位讨回扣克我的6000元奖金?2、我是依法辞职,是经单位同意的,是否属于‘自行离职’?3、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奖金分配问题,是否须经公司职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更新时间:2005-03-24 15:18:47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企业的财务人员,经原单位同意从2004年12月1日起依法辞职,并同时进入一家效益较好的企业。 2005年1月底原单位发放半年度考核奖(考核期为2004年7-12月份),我却一分钱都没拿到。我的半年度考核奖全额为7200多元,我在原单位工作到了11月底,应该可以拿7200元的六分之五为6000元,这是我应得的劳动报酬。(这不包括我在2004年12月份为原单位出年报,工作了2个白天和四个晚上。2005年3月又为原单位工作了半天)。 我父亲也在同一单位工作,正好他是从2004年12月1日起拿退休工资的,他在原单位拿到半年度奖金8200元的六分之五为6800元。 据了解,原单位为什么不给我奖金,是因为公司有规定。公司的2004(78)号文件的第三章第二节中有这么一段:2。实行绩效考核奖励的人员,在考核期内自行离职者将不予考核,也不再发放绩效考核奖。该文件经职代会联席会议通过,没有经职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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