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证》的办理
1. 城镇失业人员(失业青年、失业职工)需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前往所居住的街道劳动管理服务站办理《失业证》,并由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登记造册、加盖钢印。
2. 废业或自行倒闭企业的职工,需持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证明及本人身份的相关材料(档案),同样前往街道劳动管理服务站办理《失业证》,并经过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的审核、登记造册、加盖钢印。
3. 若《失业证》丢失,丢失单位或个人需向发证部门申报,并在报纸上声明作废,三个月后可申请补发。
4. 1998年后应届高中毕业生,原则上需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并持劳动预备制毕业证方可办理《失业证》。
5. 就业转失业的人员,需持终止、解除劳动
合同证明,先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与求职登记,再前往办理《失业证》。
6. 工作调动期间,若因个人或调入单位原因未能落实关系,半年后需收回调转表并办理《失业证》。
7. 实行劳动、人事
代理的人员,在代理期间不予办理《失业证》。
8. 残疾人则不予办理《失业证》。
《失业证》的使用
1. 失业人员可凭《失业证》报名参加招工、招聘;用人单位则持被招用人员的《失业证》办理就业手续。
2. 失业职工可凭《失业证》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 录用单位在录用后,需在本人《失业证》的“就业情况”栏内按规定填写内容,并加盖劳动部门印章。
4. 若因各种原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原单位必须按《失业证》“职业变更的情况”栏的要求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后交给本人。
5. 失业人员可凭《失业证》申请领取个体营业执照。废业时,需持工商部门开具的废业证明后方可参加社会用工招聘。
6. 每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需前往街道劳服站进行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