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请问:1我们当时开公司是的那份合同是否有效?我说撤出股份时,我们并没有更改合同。2现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怎么来维护我的权益?谢谢!
更新时间:2005-03-02 11:16:21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2003年6月,我和朋友合伙成立一家电脑公司,我以技术入股,占公司25%的股份,朋友以10万元经济入股,占公司75%的股份。自公司成立,我没有领过工资,只是吃住在公司,另一些零花钱。2004年8月,由于私人原因,和朋友闹了矛盾。其间,朋友又找另外的投资约20万。我想撤出股份,清算了一下公司资金,除去他后来借来的20万的资金。朋友认为我一年来吃住和零花的和我应得的钱基本吻合。所以,没有给我一分钱。我们有口头约定,以后每个月给我3500元的工资。我又给他干了半年。直到2005年2月1日,我想辞职不干了。其间,我给公司作了两个项目。按约定,我应该有2万元的奖金。过年后,2005年2月18日,公司说我的奖金再考虑。我就把公司的钥匙,门卡之类的东西还给公司。现在我拿着公司的一个笔记本,现在公司说我倒用公司笔记本不还,算是挪用公款,要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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