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想问一下,法院这样判正确吗?我怎样才能要回我辛苦劳动应得的报酬?
更新时间:2005-02-16 18:45:50
问题描述:
我在2003年7月份**股东的聘请帮他们做电站的测量设计,当初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设计费为3万元。随后我展开了设计工作、电站测量、电站的各建筑物位置选定及机组选型等计算工程和绘制图纸,并且我还担任了电站的施工及施工技术指导,机组的安装测试工作,除可行性报告是水利局编写外,其他电站的技术工作均为我个人包办。电站在2003年12月30日正式运行发电。但电站工程结束后,股东以电站效益不好,迟迟不愿支付我的设计费,要求我的三万元设计费入股。2004年12月5日对方把入股协议书手写草稿拿来给我看,而这份协议书的内容是我无法接受的,他的条款是不公平的。对方拒绝更改协议书内容同时也拒绝支付设计费。我没办法只好把对方告上法院,寻求法律的帮助。我写了一份劳资经济纠纷诉讼的起诉状,法院受理后,他帮我把案由改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于2005年1月14日开庭审理了,对方否认事实说电站不是我设计的,但对方提供不出不是我设计的证据。同时也把入股协议书退到2002年冬,说我把2002年冬的入股协议书后移到2004年12月5日。但是他们的电站是在2003年7月份才和当地村委会协商签订土地协议书。他们提供的证据是:育倒冲电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水利局编写可行性报告的设计费预收款收据(可行性报告只是用于立项的)。我提供的证据是(1)入股协议书草稿复印件(注:没有填写日期和签名,但在此协议中明确说明了设计费是三万元)及复印收据一张(日期为2004年12月5日)。(2)电站全套设计图纸。(3)电站与当地村委会签订的占用土地协议书(日期为2003年7月6日)。审理完后法院几次把我叫去要求我撤诉,理由是我的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正确,因为我和对方没有书面合同有的只是口头协议。另一方面法院也承认电站的所有工作是我做的。但是案由不正确法院说无法支持我,于是现在法院驳回了我诉讼。当初案由是法院帮我定的,我当然相信法院,在开庭时法院问我是否更改诉讼请求,我说不更改,因为我根本就不懂这方面的事情。(注:我没有设计师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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