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本案之举证负担如何应如何明确?
更新时间:2020-12-01 09:05:42
问题描述:
在甲诉乙人身
损害赔偿一案中,乙饲养的宠物狗旺财咬伤了甲,原被告双方各提出相应
证据材料支持自己的主张。甲提出的证据方法有: 1、证人丙,其且睹了旺财咬伤甲的经过。2、医院出具的病历,说明患者伤情为犬科动物所致,相应治疗费用等情况。3、甲自己对案件发生经过的陈述。4、证人丁,小区保安,说明旺财为乙饲养。乙提出的证据方法有: 5、乙本人的陈述,说明自己尽到妥善饲养,无饲养过错的情况。6、证人戊,其看到案发时甲用树枝敲打旺财的情况。7、保安部门的登记记录复印件,证明丙在案发十分钟后才到达案件现场。8、拷贝的小区保安摄像头所录制的案件全过程录像带,说明甲有追打旺财的行为。9、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说明甲的伤情轻微。。
问题一:上述各类证据方法, 哪些属于本证,哪些属于反证? 。
问题二:上述各类证据方法,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
问题三:上述各类证据方法,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小
问题四:依甲、乙两人所列之证据方法,其证明对象具体是什么?依据我国立法,本案之举证负担如何应如何明确?。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