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
更新时间:2020-11-30 09:46:14
问题描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
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已签的《劳动合同书》里岗位栏写的是品保类。在原岗位工作多年,公司提出调到品保类另一岗位公司,此调岗且符合如上情形,如员工不同意调岗,员工也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补偿吗?帮忙回答,并告知原因依据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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