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六条规定
更新时间:2017-08-05 10:37:58
问题描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六条规定,和【法释(2015)5号】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算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前置程序,是指当事人就劳动争议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该案件应当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并不是仲裁程序中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和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遗漏的仲裁请求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请问我的说法在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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