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我真的只能获得我最近2个月的休息日的加班费补偿吗?另外,我看到从最新2005年1月1日执行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工资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从
更新时间:2005-02-03 18:52:36
问题描述:
自2003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今,工厂未和我签定任何的劳动合同,我的工资为固定的1200元/月,每个月除有2个星期天可以休息外其他天数都上班,且未支付我休息日2倍的加班费。我已向吴江市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工厂方面补偿我自2003年8月15日到2005年1月31日为止的休息日的加班费并给予25%的经济补偿等,但是今天进行此案调解的工作人员给我说:即使有证据也只能补偿我2个月的休息日的加班费,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当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提起仲裁。我之前的部分已经超出申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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